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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2009-04-16 19:59:15 来源:李诗怀律师


调解结案,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20073月,张某某到天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730日,天成公司作出关于辞退张某某的决定,辞退理由是张某某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所经手的公司货款迟迟不能收回,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张某某称并未见过这份辞退决定。200885日,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天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8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00元,共计18400元。

 

在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天成公司提供了张某某业务情况原始记录、销售报表、欠条、肃纪整调章程以证明张某某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公司章程,张某某称业务情况原始记录、销售报表上均没有自己的签字,也没有见过,不予认可,关于欠条是按照公司惯例为向客户保证货物质量,将第一批货物作为风险抵押金,收货的客户打上欠条作为以后的还款凭证,且欠条上的货款后来均已经结清。关于肃纪整调章程,公司并未向职工公示过,从未见过。天成公司提交张某某20078月至20087月的工资表以证明张某某的基本工资为1100元,张某某称其领工资时是现金发放,并要签字确认,而该份工资表没有其签字,不予认可,天成公司称确实是现金发放工资,但劳动者领取时不须签字,公司也提供不了有劳动者签字的工资单。

 

鉴于上述事实,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均认为天成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并全部支持了张某某的请求。于是,天成公司又提出了上诉。

 

本律师代理天成公司参加了二审诉讼。在向天成公司充分、明确地告知诉讼风险的情况下,在二审中,着力进行调解活动,向对方当事人做工作,并积极争取主审法官的支持,由法官主持调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最终张某某同意天成公司一次性共支付其8000元,此案了结,双方不存在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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