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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履行合同被判赔偿
2008-08-03 15:27:10 来源:李诗怀律师
[案号]通民初字第1021号
[案情]原告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轻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签订《产品订购合同》,2007年9月26日签订《2007-9-12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提供打包式移动厕所7座,运至焦作云台山风景区青龙峡等地并负责安装。开工日期为2007年9月13日,青龙峡3座应于9月27日完工,另六厕位1座应于9月28日完工,期于3座应于十一后按使用业主方通知时间开工,完工时间为10天。合同价款为138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总工程款的50%,业主在全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总工程款的45%,扣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甚至超出合同约定已付工程款9万元。但被告只完工了3座,且未经验收,其余4座更是无故未施工安装。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开工。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影响整个工期,势必造成造成原告方的损失。经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故委托本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退还原告工程款27573元,并支付违约金13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订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施工安装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仅施工安装3座打包式移动厕所,故其应退还原告多支付的货款27573元,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13800元。
故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及《2007-9-12合同补充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27573元;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3800元。
北京朝阳律师 民商事、经济、合同、劳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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