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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工程“一女二嫁”被追究赔偿责任
2008-03-30 15:51:12 来源:
[案号](2008)海民初字第5083号
[案情]
中南顺通公司与国建公司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合同书》,约定中南顺通公司承包国建公司××街F2不锈钢扶手(含护拦)、浴室门套以及F1不锈钢扶手的安装施工工程,双方确认总数量及价款为:不锈钢扶手(含护拦)为400米,260元/米;浴室门套为20套,1100元/套。总价款为126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议增加了浴室防水条的安装工程,为45.6米,11元/米,价款为501.6元。合同签订后,国建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向中南顺通公司支付了10%的合同价款,中南顺通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将F2、F1所需材料全部加工、制作完毕,并搬运至F2的施工现场,先行进行F2的施工。在F2的施工过程中,中南顺通公司欲将F1的材料运至F1,但国建公司F1的项目经理殷健阻止材料的搬入安装,当中南顺通公司与国建公司的负责人协商的过程中,即发现合同约定的F1工程已经另有他人在施工。中南顺通公司将F2的工程完工后,经过国建公司验收,双方进行了结算,国建公司分数次直到2007年7月23日方结清工程价款。但由于国建公司违约将F1工程另包给他人,致使中南顺通公司为该工程已经加工、制作完成的214.2米不锈钢扶手无法安装,亦不能用于他处而造成损失。经与国建公司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本律师接受中南顺通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的《合同书》,并要求国建公司赔偿中南顺通公司的损失。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国建公司赔偿中南顺通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北京朝阳律师 民商事、经济、合同、劳动、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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