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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由单位担责
2008-01-06 12:53:15 来源:李诗怀律师
【案号】(2007)大民初字第6350号
【案情】张某某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06年10月21日,张某某在其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驾驶本公司车辆接送本公司员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道路上的行人张女士受伤。张女士遂将张某某及其所在的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代理意见的主要观点】本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代理意见,特地指出,张某某当天是在执行职务,依据民法通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其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应由其所在单位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而张某某个人不承担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经法庭审理查明,张某某确是在执行职务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此,原告张女士撤回了对张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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